保  險  剖  析
 
保  險  剖  析


還不熟保險議題時的你可能會弄混的專有名詞




對於許多初次接觸保險話題,或即將投保的民眾來說,一下子要面對排山倒海的報章媒體雜誌資訊轟炸,說真的很難不被一堆「保險專有名詞」給弄混淆。其實,保險有很多的專有名詞,定義或解釋上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比如近期有一篇媒體文章 《繳不出保費,除了「保單解約」你還有這3種方法》 ,內容非常棒,對於繳不出保費的民眾做了很多善意的提醒。這裡我們會以這篇文中的一些名詞定義或解釋,再稍稍補充主管機關頒佈的示範條款內容,讓資訊更為完整一些。

一、「保單契約撤銷期」和「保單審閱期」不同

根據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二條的規定,要保人可以在收到保單的隔天起十天內行思考到底是否要持有這張保單,如果確定不要可以儘快在時限期間內行使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自要保人書面寄送到達保險公司的隔天零時起開始生效(此時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給要保人,這個設計,也被簡稱為契撤權。因此,文中最後的統整表提到「審閱期內解約拿回解約金100%」,解釋上是在契撤期間內行使契撤權可拿回所有保費,而非解約金。

至於「審閱期」的規定,則是提供不低於三天條款審閱,規範在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第二條,目的是為了讓民眾在投保前可以先了解保單條款內容,金管會要求保險業務招攬時應該先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給民眾詳閱,除了和「契撤期」在天數方面並不一樣外,行使的目的也不盡相同。

二、「終止契約」和「保單解約」的差別

同樣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九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然後也提到了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該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所以,和一般保戶的認知相同,「契約終止」的白話意思就是把保單給解約,也正是文章中所提的「契約終止等於保單解約」的意思。

這裡我們再來看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八條,會發現到條款對這條的定義是「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有沒有發現「契約解除」(或「解除契約」),是不是跟前面提到的「契約終止」(或「終止契約」)成了一組對照詞呢?

所以,當我們因為保費無法再繳下去而將保單解約,白話意思就是文中所指的終止契約沒錯,此時如果保單已累積有保價金的話還可以領到解約金。相反地,如果是聽到保險公司說要將保險契約解除時,意思就得看示範條款第八條的說明,這時保險公司所行使的權利,就是因為要保人沒有履行投保時的據實說明義務而行使契約解除權。

三、還有一種「部分終止契約」的情況

要保人終止契約(白話「解約」),如文中最後的統整表所稱的「解約」,我們也可以再細分出「部分終止契約」的情況,又稱為「降低保額」或「部分解約」。

在統整表中,保戶是將整張保單解除,所以整張保單包括保障也都沒了。如果保戶其實還想要保有附約的保障,而不打算失去整張保單,還是可以考慮採取降低保額(部分解約)的方式,此時只是主約的保障額度減少,但不至於失去附約的保障。

除了觀念正確 專有名詞也要依循法令規範

整理以上內容希望能提醒保戶與民眾,雖然報章媒體及網路上有很多免費的保險文章和資訊,同時提供我們不少值得閱讀的保險觀念,不過還是要注意,部分內容如果涉及法令規範的用語或名詞解釋時,建議還是應該盡量參考主管機關頒訂的相關法令,以降低自身理解與實際法條規範上認知的不一致甚至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