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旅平險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卻說無效不賠,合理嗎?
日前一則 《兒赴菲溺斃保險受益人是別人小孩 雙親提告殺人罪》 新聞,報導中提到,一名黎姓男子不幸在旅遊過程中意外溺斃,但他在旅平險所填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竟然是同團一同出遊的任姓男子的兒子,事後任男兒子和其父母都願意簽署放棄受益權,並同意由身故黎男的父母來申請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依然以保險契約無效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保單依保險法第105條應無效
為什麼保險公司會認為契約無效呢?根據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50號民事判決》 內容,保險公司的看法是,此次出遊的旅平險險契約要保書記載:要保人是傅姓女子,被保險人填寫傅姓女子本人、黎姓被保險人、任姓男一、任姓男二等共四人。因此保險公司任認定,這張旅平險是以傅姓女子為要保人所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且要保人傅女並未經被過被保險人黎男的書面同意,所以根據 《保險法第105 條》 的規定契約是自始無效的。
也認為就算保險契約有效 也是詐欺取財未遂而非死於意外
假設保險契約是有效的話,從菲律賓民事註冊總處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中,只能從記載發現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為溺水、窒息,沒有記載其他外力情形,也沒有經過菲律賓或我國刑事調查單位解剖、調查。加上被保險人的父母也對一同出遊的其他等三人提出刑事殺人罪告訴中,很明顯有刑事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疑慮。
法院認為旅平險並無要保人和被保人不同人的問題
經查,該旅平險被保險人欄位填寫「傅姓女子等4 人(詳如被保險人名冊)」,且要保書中「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關係」之欄位,也是填寫為「本人」;再查旅行平安險集體發單的名冊顯示,上面提到的要保人填寫「傅姓女子等4人」,對應的剛好各自為被保險人的四人,足以說明這是一張集體投保的旅平險,同時是四人各自為自己投保的情況,且名冊屬於要保書的一部分,並沒有保險法第105條契約無效的問題。
就算是他人殺害也符合保險上的意外事故
至於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尚有刑事糾紛或他殺的嫌疑,所以不該理賠的部份。法院的看法是,遭人殺害導致被保險人的死亡結果,對被保險人本人來說依然屬外來變化所導致之突發事故,符合「意外」的定義。
保險理賠給付到底該給誰?
法院查遍所有保險契約相關文件後,認為身故的黎男(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沒有指定任男當受益人,也找不到黎男出具的書面資料中,有任何記載同意將任男作為受益人的證明,所以認定該旅平險符合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最後認定應依保險法規定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繼承人按民法順位辦理後續相關繼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