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剖  析
 
保  險  剖  析


不等保戶或受益人提出申請文件 保險公司就主動理賠合理嗎?




在一篇名為 《病主法實施上路 保險規劃的改變與提醒》 媒體文章中,文章作者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冠群指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曾經發生過,被保險人因故成為植物人,家屬為了能夠長期繼續照顧被保險人,避免失去住院日額附約的保障,所以沒有代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請領壽險主約中的「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後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已成植物人,隨即「主動」理賠並終止主約,且依附約之約定,連帶終止住院日額附約的效力,但評議中心判定保險公司不得終止主約,理由是理賠一定要由被保險人申請,選擇權都在被保險人。

我們試圖找了一下評議中心的公開資訊,並沒有看到張教授所指的文章,但是在

《101年評字第202號》 評議決定書(簡稱評議書)有一則相近的解釋。

保險公司認為主動理賠於法有理

此評議書中提到,保戶過去在該保險公司,以自己當要保人,自己的兒子當被保險人,簽訂20年期的終身壽險,並附加附約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豁免保險費附約等等。

兒子(即被保險人)後來經醫院診斷罹患「極重度肢體障礙併智能發展遲緩、癲癇」,保戶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獲得理賠。不過,保險公司根據醫院的診斷內容,也得知其兒子的體況符合全殘狀態,就主動發函通知保戶領取全殘保險金事宜,並通知保險契約效力終止之日(包括所有附加的附約也終止)。保戶認為不合理,因為整張保單失去效力,將導致兒子失去保險附約所提供的醫療險、手術險及癌症險等保障,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並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評議中心認為保險公司無權主動理賠

評議中心認為,根據保險契約,當被保險人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保單條款並沒有任何賦予保險人有自行決定主動理賠的依據,只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事故發生時向保險公司進行通知的義務,保險公司應該在受理保險金給付的請求之後,才能夠依約進行理賠作業。所以,如果保戶並沒有提出申請文件請求給付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主動理賠並不合法。

法院的看法與評議中心相反

我們另找了一則 《104年評字第447號》 評議書,同樣也認為保險公司不得主動理賠,但這則評議中,保險公司提出了高等法院的看法其實和評議完全相左。

此則評議中,保險公司表示,保戶分別有三張主約保單,卻只想請領其中一張全殘並不合理。因為保戶體況已經符合條款約定的全殘,全殘體況的認定日只會有一個日期,依約就該三張保單同時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理賠全殘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終止,不應該允許保戶先申請一張,導致三張保單有不同的全殘認定日。

同時提出,參照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6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判決意旨,針對保戶故意不申請全殘保險金的理賠問題,根據民法債之關係,保險公司可以主動理賠。參酌高等法院判決內容,高院認為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既然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就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就算保戶沒有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保險公司依然可以主動理賠並終止契約。

民眾該注意的事

類似的事件,或許未來還是有可能發生,評議中心對於前面提到的法院判決,以該判決並非司法實務上的確定見解,採取了否定的看法,對保戶來說極有保障,但其實持續有不同聲音(註)。

針對保險公司主動理賠全殘保險金,也同時導致失去附約的其他醫療、手術等保障問題,除了事後的申訴或評議,比較實務的作法,建議能在投保之前選擇有「附約延續權條款」的保單,以確保附約不會因為發生全殘,保障因此被終止而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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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有需要進一步了解法院,可參考政大法學院教授撰述的文獻: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評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