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負債後,債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保戶的保單,合理嗎?
新種冠狀病毒疫情持續延燒全球,連臺灣也無法倖免。近日歸國入境國門的民眾,依法也必須進行居家隔離以免疫情擴散,當然偶爾也會有意外的插曲。
報載 (2020/03/29)有一對夫妻因為不滿受居家隔離政策遭罰30萬元,在隔離期間不但拒絕支付罰款,且堅持再度出國後,遭行政執行署查扣財產。行政執行署經查發現,因為該夫妻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只有壽險保單,行政執行署將先針對保單進行查扣。
新聞中只有提到查扣保單,我們並無法得知查扣是否同時包括扣押命令與換價命令。也就算是說,強制執行署發出的公文是單純的扣押保單,或是在公文中一併提出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及支付轉給?
壽險保單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嗎?其實不一定!
根據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的法院的看法認為,行政執行署無法強制執行保單的理由主要有二: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保險公司的資產
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將要保人所繳交的保費依法積存特定比例於保險公司,之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作為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金,因此在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前,屬於保險公司得以運用的資金,並非要保人可受強制執行的責任財產標的。
二、人身保險具有一身專屬性
人身保險涉及了生命及身體健康等法益,具備一身專屬性質,債務人(即
要保人)是否要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必須由要保人自行決定,不能因為債務人還未行使保單終止權,就直接認為有怠於行使權利的問題。
簡單來說,執行署沒有權利代替債務人行使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也無權命令保險公司代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
認為可以強制執行保單的看法是?
不過也有法院認為可以強制執行,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 247號民事裁》 為例,法院提出可以強制執行的理由有二:
一、保險法並未禁止保單不得強制執行
由於保險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商業人壽保險、意外保險、年金保險或投資型保單等保險金和解除保險契約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扣押與換價,所以理應允許強制執行保單。
二、債權人可代替執行原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要保人(即債務人)有行使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行使公權力,是根據強制力立於債務人的地位,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代為清償予債權人,因此執行法院立於債務人的地位終止契約,並無不可。
再以一則法院判決(註) 為例,除了前面提到的二點理由外,更進一步認為,要保人在收到強制執行命令生效後,就已經喪失對保單的處分權利,不得再行使終止權取回解約金,保單終止權自然不具有一身專屬性,執行法院當然得以代位行使要保人契約終止權。
如果醫療或癌症保單也會被強制執行嗎?
那麼有關沒有保單價值金的醫療或防癌險等保單,是不是就不會被強制執行呢?過去就曾有過被強制執行的新聞 案例。
在該案例當中的位陳姓太太,因為先生罹癌末期需要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告知因為先生積欠卡債遭銀行強制執行,醫療理賠金只好優清償銀行的卡債。
這種情形該怎麼處理呢?如果陳太太能提出醫療理賠金主要是用以維持先生和自己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花費,在符合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的情況下,行政執行署就不會進行強制執行。
避免負債才是保單不被強制執行的上策
要提醒的是,保單到底能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在法院之間的看法雖然還未統一,但為了避免發生保單遭強制執行的問題,如果有債務應儘早還清,畢竟保單通常是為了長遠規劃,以及填補風險事故的缺口而存在的。
順道一提,過去一般民眾可能有過誤解,以為保單屬於隱形的資產怎麼可能會被強制執行?在前述的紛爭案例中,其實也一併解開了這個迷思。
註:參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保險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