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節稅你該注意的事
日前(0415)網路的 影音分享 引起熱議,內容主要談及有民眾投保儲蓄險遭課贈與稅、實質課稅等問題。由於保險稅務一直是許多民眾都很關心的事情,針對節目內容我們在這裡做一些補充整理。
儲蓄險生存保險金 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無關
依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 說明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三項,分別為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等(詳參入口網說明),申報有前述各項所得時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的限額可運用。
由於儲蓄險的「生存保險金」屬於保險給付,跟前述三項無關且並非分配利息(配息),所以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完全無關。
儲蓄險到期領回滿期保險金 不一定有稅務問題
假設父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六年到期的生死合險,是不是一定會課贈與稅?答案是「不一定」。要視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安排,會影響的層面不同。
常見父母當要保人,幫小孩買6年期儲蓄險累積教育基金為例,如果兒子當要保保人及被保險人,且滿期保險金受益人也是兒子的情況,此時要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兒子,所以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不過因為是父母幫子女繳交保費,要注意每年保費要避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
假設同樣投保6年期儲蓄險,如果父親當要保人,兒子當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此時因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分別為父親和兒子,在兩者不同一人的情況,領取滿期保險金時就可能認定是父親對兒子的贈與,建議規劃時,父親指定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自己即可。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投保期間進行要保人變更時,也可有涉及贈與稅。解釋上保險契約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當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注意仍須和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等於要保人將自己財產無償轉移給新要保人,經新要保人接受而生效的贈與行為,實務上要保人應於贈與後30日內,就超過免稅額部分申報贈與税。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 可能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依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網頁公開資訊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特定保險給付」,指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3,330萬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相關規定適用於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投保的保單,不包括健康及傷害保險的保險給付。
假設子女幫父母投保高保障金額的壽險,子女當要保人、父親當被保險人,以母親當受益人,由於此時的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當受益人母親領取壽險身故保險金時,超過3,300萬元部分就可能碰到有所得基本稅額的問題。
實質課稅原則的短期 不限二年
節目中來賓提到實質課稅的案例中,被保險人去世前幾年內,投保一筆高額壽險,採躉繳方式,並於短期內往生,國稅局認定短時間內有大量處分財產的躲避遺產稅的嫌疑,發了一個追稅命令要求補稅。
來賓雖提到二年內短期才可能遭到實質課稅,不過依據壽險公司公開資訊中 財政部函送「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中的判決案例,遭實質課稅的個投保特徵或參考指標有:「重病、躉繳、舉債、高齡、短期、密集、鉅額投保,或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等八項特徵,部分個案明顯投保超過二年,可見財政部對於「短期」並沒有特定年限。
保單節稅該注意的事
在所得稅的部份,每人每年人身保險費採列舉扣除額有2.4萬元的額度可以運用,不過要留意無法列舉扣除的情形,像扶養非直系親屬、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申報戶或境外保單等,則無法列舉扣除。
涉及贈與稅部分,若有變更要保人的情形,國稅局會認定屬於原始要保人無償贈與財產予變更後之要保人,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作為課稅基礎,不得不慎 。其他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之間的安排,又會如何影響贈與稅?則和遺產稅預留稅源規劃相似,都必須個案討論。
最後小小提醒一下,節稅其實並非大多數人投保的目的,規劃保單時還是要以保障為出發,畢竟轉移各類人身及財產上的重大損失風險,才是保險提供我們最有價值的地方。